最新分析稱,認為知識產權促進外國直接投資和國際貿易的這種觀點為非洲各國消除貿易壁壘和確保地方政府能夠制定滿足地方需求的政策帶來了壓力。
國際知識產權規(guī)則通常涉及傳統(tǒng)知識,例如南非的野味美食和罐裝的傳統(tǒng)果醬。
渥太華大學的法學教授杰里米.德.比爾(Jeremy de Beer)和耶利米.巴貝(Jeremiah Baarbé),以及開普敦大學商法系教授卡洛琳.恩庫比(Caroline Ncube)三位專家對1885至2015年非洲簽署的知識產權條約進行了評估。
他們說,“我們通過回望過去、關注當下來為政策制定者展望未來提供支持。”
上述專家都在非洲開放創(chuàng)新研究網絡(Open AIR)下開展工作,他們稱國際知識產權比國內知識產權要更加復雜,因為前者目的在于跨境保護資源。
研究對4個歷史時期的34個版權、專利、商標、商業(yè)秘密、傳統(tǒng)知識、生物多樣性或者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和協定(含非洲國家)進行了分析。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其中26個條約。
非洲國家的政府想為地方量身打造知識治理方式,但它們卻越來越多地受到國際知識產權法的約束。
研究人員強調稱,1885至1935年期間的知識產權條約簽訂的目的在于讓殖民國家的知識產權政策占據盡可能多的市場。知識產權條約成了一種維護歐洲權利人利益并控制創(chuàng)造性和產業(yè)化市場的工具。
其中的一條規(guī)則是:1886年以前,英國的殖民地作家首次出版作品必須在英國才能獲得版權。
德國等其他殖民國家則采取更加赤裸裸的法律歧視以防止當地人民獲得知識產權。
據WIPO報道,研究人員稱1935年以前僅有3個國家——摩洛哥、南非和突尼斯批準了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其中摩洛哥先于南非和突尼斯批準了當時已經生效的所有5個條約。
1936年至1965年,新殖民主義面對獨立做出的回應就是維持條約不變。正是在殖民地獨立期間,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國際局(BIRPI)——即后來的WIPO擔心新獨立的非洲國家早晚會廢除國際知識產權制度。
當時人們普遍認為寬松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發(fā)展中國家。許多將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視為經濟繁榮的關鍵的跨國組織在非洲舉行研討會。最終,大多數獨立國家在獨立后不久宣布加入國際知識產權體系。
1966年至1995年期間國際上多次出現限制非洲國家對全球知識產權政策的影響的嘗試。WIPO在1970年取代BIRPI成為伯爾尼和巴黎公約和相關知識產權條約的管理機構。1995年以前,《WIPO公約》成為了當時非洲簽約國最多的條約(高達43個國家)。
研究稱,《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的非洲簽約國有39個,而《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的非洲簽約國是35個,但隨后《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簽約國的數量出現了增加。
非洲國家批準了處理《巴黎公約》或《伯爾尼公約》并沒有專門規(guī)定的工業(yè)產權和版權制度細節(jié)的13個新條約。這段時間總共有26個條約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非洲國家在參與這13個新條約的初始談判方面比較有限,因為平均僅有7個左右的非洲國家參與制定了這些條約。
1996年至2015年間,非洲國家更多地參與了全球經濟,因此有評論者稱“非洲正在崛起”。為改變非洲對于出口資源和進口成品的依賴,國際社會開始關注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益共享。這使得《名古屋議定書》(Nagoya Protocol)成為了《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UN Convention on Biodiversity)的一部分。許多非洲創(chuàng)新者現在都采取協作的方式來獲得知識產權。
專家總結稱,“這段長達130年的非洲知識產權條約簽約歷史講述了一個全球知識產權系統(tǒng)在殖民主義和新殖民主義時期的故事。”
他們說,發(fā)達國家推行有利于西方國家權利所有人但同時又限制非洲國家參與新條約談判的知識產權政策。其結果是知識產權政策并不能反映許多非洲國家的現實,這導致全球創(chuàng)新出現失利。
研究人員建議稱,“一個非洲制造的知識產權政策將為非洲帶來包容性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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